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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0097 发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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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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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哂杏肼男兄霸鹣嘤Φ淖ㄒ抵丁⒄咚胶凸ぷ髂芰?,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芮辛等褐冢岢衷?,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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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ㄈ┓从?、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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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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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ㄒ唬└莨ぷ餍枰樵?、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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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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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私馑从澈妥莸募炀?、控告的办理情况;
  
 ?。┦芗嗖旎匚锌构ぷ魇保碛杏胧芪泄ぷ飨喙氐姆ǘㄈㄏ?。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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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袷丶嗖旃ぷ髦贫龋凑展娑ǖ娜ㄏ藓统绦蛉险媛男兄霸?;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ㄎ澹┎渭蛹嗖旎刈橹幕疃?,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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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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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匮嗖煸逼溉魏?,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ㄒ唬┦艿降臣驼痛Ψ?、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ㄈ┮蚬ぷ鞯髡?、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ㄋ模┯衅渌?,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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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ü胩匮嗖煸弊附涣?、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ㄈ┳橹匮嗖煸辈渭幼ㄌ庋昂鸵滴衽嘌担ㄆ谙蛱匮嗖煸奔乃陀泄匚募?、刊物、资料;
  
 ?。ㄋ模┯胩匮嗖煸彼诘ノ唤辛倒低ǎ笆绷私?、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111日起施行。199112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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